您的位置:主页 > 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已经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科技部、教育部报告反映。

联系电话:科技部   010-58881715

教育部   010-66096298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科院

2019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具有知识和人才独特优势,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简政放权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科技创新向纵深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求。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单位发展与国家使命相一致。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全面领导,牢记国家使命,坚持国家目标导向,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组织开展工作,积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将单位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服务国家目标过程中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施策相协调。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应符合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尊重科学规律,针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同特点精准施策,实行分类管理,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事务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加强对发展方向的总体把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内控机制建设,确保充分放权与有效承接、完善内部治理与加强外部监督、激励担当作为与严肃问责追责等有机结合、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二、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 

(三)完善章程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组织所属高校完善章程,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

(四)强化绩效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绩效目标及指标。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利效相统一和分类评价原则,减少过程管理,突出创新导向、结果导向和实绩导向,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实行中长期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作为单位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领导人员考评奖励、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参考评价结果。

(五)优化机构设置管理。科技部门要按照功能定位清晰、布局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推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趋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单位的内设机构。

三、优化科研管理机制 

(六)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围绕国家需求改进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布局、数量及体量,优选研发团队,强化责任落实与结果考核,简化过程管理。科技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精简项目申报流程,减少不必要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期间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评估、规范和动态调整第三方审计机构。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的材料报送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建立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开放制度,凡是信息系统已有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科技、财政、教育部门和中科院等要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积极营造有利于潜心研究的环境。

(七)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革间接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方式,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直接核定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加快推进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试点经验和做法。落实横向经费使用自主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科技、教育部门适时选择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开展国内差旅费报销改革试点。

(八)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九)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具有相应授权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中,要向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优秀团队和导师倾斜。探索基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完善培养成本分摊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公务卡管理自主权,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十)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

四、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 

(十一)自主聘用工作人员。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自主组织公开招聘,规范聘后管理,畅通人员出口,实现聘用人员市场化退出。对本土培养人才与海外引进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允许科研院所完善内部用人制度,自主聘用内设机构负责人。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可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权奖励,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兼职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政策。

(十二)自主设置岗位。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已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灵活用人机制的单位,可在编制内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调整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备案。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引进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对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需求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涉及编制事宜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专项审批。完成相关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十三)切实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事后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部分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明确标准、程序和公示公开的前提下,开辟评审绿色通道,评审标准不设资历、年限等门槛。

(十四)完善人员编制管理方式。教育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快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在总结评估科研院所编制备案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五、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十五)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倾斜力度。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工资项目名称、标准和发放范围,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中,要向高层次人才集中、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

(十六)强化绩效工资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对全时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加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期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六、确保政策落实见效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科技、教育部门要会同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建立政策落实沟通反馈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效果评估。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在半年内完成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放权,加强支持保障和绩效管理。相关改革试点工作要在半年内启动,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及时总结评估、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高校和科研院所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抓好组织实施,把自主权政策落实到科研一线。抓落实的成效作为单位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年内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配套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十九)实施有效监管。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实现内控体系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败。

各相关部门要跟踪高校和科研院所履行职责、行使自主权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督查、第三方绩效评估等方式督促推动改革政策落实,对落实不到位的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实行科研项目责任人预算绩效负责制,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构建公开公示和信用机制,将诚信状况作为单位获得科研相关自主权的重要依据,将单位行使相关自主权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

(二十)鼓励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创新。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时,监督检查部门要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对在担当作为中发生无意过失的干部,要按照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

本意见适用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中央级科研院所。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已经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 …

关于启用检定校准和检测电子证书的通知

为提高检定校准和检测证书发放效率,减少客户等待时间,便于客户数据管理和对证书信息的有效性查询,并更好的满足疫情防控需要,自2020年5月20日起,我院新接收的仪器完检后将出具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效力等同于纸质证书,无需再到大厅现场领取,满足证书发放条件即可登录网站(http://ywxt.nim.ac.cn:8003/nim_w/)自行查询、阅览和下载使用,客户可通过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证书真伪。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2020年05月19日

为提高检定校准和检测证书发放效率,减少客户等待时间,便于客户数据管理和对证书信息的有效性查询,并更好的满足疫情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征集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市监计量函〔202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

  计量比对作为保障量值准确一致和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计量比对作用,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率,现就征集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本次征集范围为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含大区计量比对项目)。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是经市场监管总局审评通过,由申报单位作为组织单位,主导实验室具体承担的全国性计量比对项目,其中大区计量比对项目由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要是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对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水平和保障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工作计量器具等量值准确一致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主导实验室应对计量比对有较深入的了解,熟悉计量比对组织实施技术规范和要求,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具有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并确保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计量比对项目。

  (二)申报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组织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5年内已经组织过的同类计量比对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2019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相关信息见附件1。

  (三)申报A类计量比对项目仅限于基础性或直接关系到交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以及新纳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社会关注热点的相关项目。申报B类计量比对项目对专业领域范围不做要求,参比实验室需10家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主导实验室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推荐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也可通过主导实验室所在的法人单位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其中大区计量比对项目由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直接申报。

  (二)各推荐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从项目选题、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前期工作基础、方案设计、人员配备、项目效益和经费概算等方面,组织研究论证把关并进行推荐排序,确保申报方案科学规范、切实可行。

  (三)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组织对征集的计量比对项目进行审评和论证,遴选部分项目列入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及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相关单位尽快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筛选申报,将计量比对项目申报书(附件2)和汇总表(附件3)等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20年2月26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电子版发送到jlslzc@samr.gov.cn,纸质版寄送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麦子店街22号5层中国计量协会。

  联系人:计量司量值处  刘国传  010-82262865

         中国计量协会  罗新元  13718909343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月17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0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市监计量函〔2020〕94号       …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工业分析仪检定规程》等48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工业分析仪检定规程》等48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编号

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G1140-2017

工业分析仪检定规程

2017-9-26

2017-12-26

 

JJG1141-2017

接触式压平眼压计检定规程

2017-9-26

2017-12-26

 

JJG2096-2017

基于同位素稀释质谱法的元素含量计量检定系统表

2017-9-26

2017-12-26

 

JJF1626-2017

血压模拟器校准规范

2017-9-26

2017-12-26

 

JJF1627-2017

皂膜流量计法标准漏孔校准规范

2017-9-26

2017-12-26

 

JJF1628-2017

塑料管材耐压试验机校准规范

2017-9-26

2017-12-26

 

JJF1629-2017

烙铁温度计校准规范

2017-9-26

2017-12-26

 

JJF1630-2017

分布式光纤温度计校准规范

2017-9-26

2017-12-26

 

JJF1631-2017

连续热电偶校准规范

2017-9-26

2017-12-26

 

JJF1632-2017

温度开关温度参数校准规范

2017-9-26

2017-12-26

 

JJF1633-2017

血液灌流装置校准规范

2017-9-26

2017-12-26

 

JJF1634-2017

超低频微加速度线加速度计校准规范

2017-9-26

2017-12-26

 

JJF1635-2017

双离心机校准规范

2017-9-26

2017-12-26

 

JJF1636-2017

交流电阻箱校准规范

2017-9-26

2017-12-26

 

JJF1640-2017

压阻式压力传感器(静态)型式评价大纲

2017-9-26

2017-12-26

 

JJF1641-2017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型式评价大纲

2017-9-26

2017-12-26

 

JJF1642-2017

个人声暴露计型式评价大纲

2017-9-26

2017-12-26

 

JJF1643-2017

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型式评价大纲

2017-9-26

2017-12-26

 

JJF1644-2017

临床酶学标准物质的研制技术规范

2017-9-26

2017-12-26

 

JJF1645-2017

质量控制物质的内部研制技术规范

2017-9-26

2017-12-26

 

JJF1646-2017

地质分析标准物质的研制技术规范

2017-9-26

2017-12-26

 

JJF1647-2017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2017-9-26

2017-12-26

 

JJF1261.21-2017

数字电视接收器(机顶盒)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7-12-26

 

JJF1261.22-2017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7-12-26

 

JJF1261.23-2017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7-12-26

 

JJG842-2017

电子式直流电能表检定规程

2017-9-26

2018-3-26

代替

JJG842-1993

JJG183-2017

标准电容器检定规程

2017-9-26

2018-3-26

代替

JJG183-1992

JJG726-2017

标准电感器检定规程

2017-9-26

2018-3-26

代替

JJG726-1991

JJG648-2017

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累计料斗秤)检定规程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G648-1996

检定部分

JJF1637-2017

廉金属热电偶校准规范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G351-1996

JJF1638-2017

多功能标准源校准规范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G445-1986

JJF1639-2017

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累计料斗秤)型式评价大纲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G648-1996

型式评价部分

JJF1261.1-2017

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1-2010

JJF1261.2-2017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2-2010

JJF1261.3-2017

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3-2015

JJF1261.4-2017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4-2014

JJF1261.5-2017

自动电饭锅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5-2012

JJF1261.7-2017

平板电视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7-2014

JJF1261.8-2017

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8-2014

JJF1261.10-2017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10-2013

JJF1261.11-2017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11-2013

JJF1261.12-2017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12-2013

JJF1261.14-2017

高压钠灯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14-2014

JJF1261.16-2017

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16-2015

JJF1261.17-2017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13-2014

JJF1261.17-2015

JJF1261.18-2017

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18-2015

JJF1261.19-2017

交流电风扇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19-2015

JJF1261.20-2017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

2017-9-26

2018-3-26

代替JJF1261.20-2015

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工业分析仪检定规程》等48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编号 名 …

 

根据《中华⼈⺠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 JJF1578-2016《⽹络预约出租汽⻋计程计时技术要求(试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1125-2016《氯乙烯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等 2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1123-2016《装载机电子秤检定规程》等 10 个国家计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一、许可项目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1、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2、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四、实施机关: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许可主体:

(1)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2)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向申领营业执照注册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3)主管部门为国务院部、委、局或者向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4)列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许可主体: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

五、许可程序: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4)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4)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期限:

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计量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核发证: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 1991 ]323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型号10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型号80元。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

2、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

一、许可项目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