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批复

原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批复

沪府〔2025〕6号

市国资委:

  沪国资委〔2025〕4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组建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请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合规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等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原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批复 沪府〔2025〕6号 市国资委: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设国家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实验室的通知》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推动计量仪器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总局拟在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基础上,着力建设国家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实验室(以下称“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为此,计量司组织编写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设国家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实验室的通知》,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计量仪器装备是用以直接或者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测量系统、仪器仪表、量具、测量传感器、测量软件、测量程序、测量模块等的总称。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聚焦企业对计量仪器装备概念验证、样机试验、中试验证、定型鉴定、可靠性试验等需求,开展基于市场需求的型式试验、测试、诊断、评估等测评工作,和/或执行支撑法制计量的型式评价任务,推动计量仪器装备产业创新发展,助力计量仪器装备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制造强国建设部署要求和计量仪器装备产业发展需求,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统筹建设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并统一命名为“国家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实验室(单位简称)”,其可开展的具体测评项目、相关计量仪器装备名称在证书附件中显示。
 
  (一)优化整合现有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自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新建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的申请。现有(含批筹)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所在单位要在现有(含批筹)型式评价项目外,坚持需求导向、场景牵引,加强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能力建设,要求具有符合批筹要求的新增测试评价项目(非型式评价项目)。总局将分批对现有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进行评估,符合前述要求的纳入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统一管理。至2027年底仍未符合要求的,可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相关项目的型式评价授权。
 
  (二)申请新建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的条件。申请建立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开展测评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测量装置、检测装置,有与其开展相关测评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新建申请可不申请型评项目,但应有型评目录之外的测评项目。申请开展型式评价项目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建设程序。申请建设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应由拟建实验室技术依托单位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汇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提出筹建申请;也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企业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筹建申请,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正式申请。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调研评估,并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同意筹建。技术依托单位完成筹建任务,按程序向总局提交验收申请。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筹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批准建立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并明确其可开展测试评价的计量仪器装备项目;评估未通过的,按要求整改或取消筹建资格,整改期一般不超过1年。
 
  国家计量测评实验室申请调整计量仪器装备测试评价项目的,由实验室技术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照前述程序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

四部门联合发布实施意见,力促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数据〔2024〕1822号),旨在通过深化需求牵引、增强创新驱动、培育繁荣生态、优化支撑体系等措施,推动数据标注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数据标注产业是对数据进行筛选、清洗、分类、注释、标记和质量检验等加工处理的新兴产业,对于提升数据供给质量、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该实施意见明确了数据标注产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数据开发利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着力培育数据标注新业态,构建产业国际竞争新优势。

  在深化需求牵引方面,实施意见提出释放公共数据标注需求和挖掘企业数据标注需求。通过深化人工智能在政务服务、城市治理、乡村振兴等领域的应用,编制公共数据标注目录,依法依规有序推动公共数据标注与开发利用。同时,支持数据要素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深挖企业生产管理全流程数据标注需求,实施“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加强交通、医疗、金融等重点行业领域数据标注,支撑人工智能在行业领域的应用赋能。

  在增强创新驱动方面,实施意见强调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健全数据标注标准、打造高水平创新载体。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加强数据标注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应用,支持智能化工具研发和数据标注创新平台建设。同时,围绕数据标注关键环节,建立数据标注标准体系框架,制定相关国家标准,并培育建设数据标注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

  在培育繁荣生态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着力壮大经营主体、积极完善产业生态、强化带动引领作用、深化国际交流合作。通过培育数据标注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推动数据标注企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同时,畅通数据采集、标注、人工智能应用产业链,支持数据标注开源平台建设,完善数据标注产业生态。此外,还将鼓励和支持数据标注基地先行先试,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数据标注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在优化支撑体系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标注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标注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标注产业安全发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各类产业基金、专业投资机构加大数据标注产业投资力度。同时,建设数据标注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标注产业动态监测和风险管理能力。此外,还将以人才项目计划和科技项目等为抓手,培育和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并加强数据标注安全性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等相关规范建设。

  为确保实施意见的落地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统筹推进数据标注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地方出台配套政策。各地方、各部门也将加强数据标注产业支持力度,统筹资金、数据、人才等各类要素资源,支持好配套建设及设施运行保障。

  此次实施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推动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未来,随着各项措施的深入实施,我国数据标注产业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 …

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助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该《管理办法》旨在适应新能源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据悉,《管理办法》是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自2013年《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取得了显著发展。截至2024年底,分布式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3.7亿千瓦,是2013年底的121倍,占全部光伏发电装机的42%,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11%。然而,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接网消纳成为制约发展的主要矛盾,亟需调整管理思路,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又好又快发展。

  《管理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即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该办法强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应充分尊重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所有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影响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用户特别是农户的合法权益。

  在备案管理方面,《管理办法》实行“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细化了备案信息、合并备案、备案变更、建档立卡等要求。特别指出,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以防止企业与个人权责不对等,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

  对于电网接入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电网企业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合理优化或简化工作流程,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同时,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此外,电网企业还应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工作。

  在运行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调度运行、模式创新、运维管理、信息管理、消纳监测、改造升级等方面的要求。鼓励项目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还充分考虑了新老政策的衔接问题。对于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备案的项目,给予充足的衔接过渡期,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这一举措有助于确保政策的平稳过渡和行业的稳定发展。

  国家能源局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推动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认真执行。同时,将继续关注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的发展动态,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此次《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的逐步成熟,分布式光伏发电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文章链接:仪表网 https://www.ybzhan.cn/news/detail-120671.html

  近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 …

16400个样地!《全国生态质量监测样地设置方案》正式印发


  根据方案要求,全国共布设了16400个生态质量监测样地,基本实现了县级行政单元的全覆盖,有效补齐了过去地面生态质量监测的短板。这些样地作为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重点监测生态系统植物群落的物种组成、结构和功能,同时兼顾鸟类等其他生物类群的物种多样性,为遥感监测结果提供地面验证和精度评估。
 
  全国样地的布设围绕“科学布设,客观评价;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继承发展,安全可达”等原则实施,涵盖了八大生态系统类型。具体来说,森林样地数量为5551个,草地2263个,湿地543个,荒漠395个,城乡地区2570个,农田2069个,水体2468个,海洋541个。这些样地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空间进行了加密布设,以实现高水平监测支撑高效能生态保护监管。
 
  此次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的建立,不仅是对我国生态环境现状的动态记录,更承载着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任。通过监测样地,可以全面系统地观察到生态系统植物群落的物种组成、结构以及功能等多方面的情况,为科研人员、生态环境管理者以及公众提供重要参考。
 
  生态环境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优化生态质量监测技术体系,积极发挥生态质量综合站及样地的作用,推动生态质量监测网络高效运行。这将为全面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方案要求,全国共布设了16400个生态质量监测样地,基本实现了县级行政单元的全覆盖,有效补齐了过去地面 …

总局回复关于修改《计量法》的建议!

张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计量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我国现行计量法仍然是器具法”“计量监管方式需要转变”“调整范围需要进一步丰富完善”,对我们修改计量法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我们高度赞成您提出的修改计量法的建议,并积极推进计量法修订。

一、关于计量法修订的基本情况计量是指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量值的准确可靠、测量结果的一致而开展的各项管理和技术活动的统称,是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国防建设、民生保障的重要基础,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专门调整计量活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自198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统一我国计量单位制度,规范计量器具管理,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科技水平不断进步,社会各方面对计量的需求水平大幅提高,计量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计量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印发重要文件,就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更好发挥计量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作出部署。为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各方面对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计量法修订工作。2015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国务院报送《计量法(送审稿)》。根据司法部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又于2018年、2019年、2021年、2022年4次报送修改完善稿。2023年,司法部组织召开多次企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通过问卷形式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计量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修改稿。2024年,根据司法部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论证会,对《计量法》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增加民生计量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计量器具管理,提高计量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刚性约束。

二、关于计量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此次《计量法》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对计量服务保障工作的需求,围绕计量工作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行制度设计。在修订计量法的总体思路上,着力处理好四个主要关系:一是处理好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关系。坚持统一管理与部门分工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推动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和共同治理。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坚持“稳中求进”,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将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强化企业和社会各方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三是处理好放开事前准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坚持“以进促稳”,做到企业自主管理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强化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要求。四是处理好现在和未来的关系。坚持“先立后破”,既充分考虑目前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健全计量单位、计量基标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又兼顾未来计量促进引领发展的需要,对测量活动、测量结果等提出要求。对于您提出的“强化企业和社会各方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建议,在《计量法》修订中,我们将原先单一的“部门监管法”定位调整为多元的“经济社会促进与规范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主体在计量活动中的作用。修订草案赋予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计量监督管理权限,明确部门计量监督管理职责和地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测量理论、测量技术研究和应用。增加“测量保证”一章,引导社会各方测量活动主体加强对测量器具、测量过程、测量方法、测量结果等的管理,真正体现大计量的思路和理念。对于您提出的“适度提高计量违法的处罚金额”建议,我们在《计量法》修订中已经进行了重点研究,并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目前,修订草案大幅提高各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特别是对目前普遍存在的缺斤短两、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提高处罚金额,确保法律责任与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匹配衔接。对于您提出的“将计量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议,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已明确将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计量法》修订列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的第一类项目;《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计量法》修订列为研究项目。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计量法》修订工作,力争于2024年底前提请国务院审议,争取能够早日出台。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6月25日

(内容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张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计量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提到 …

市场监管局印发《标准必要专利饭垄断指引》 仪器市场如何做好专利保护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近日,市场监管局正式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预防和制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举措无疑为仪器市场的专利保护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保障。以下是详细报道: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这一举措旨在预防和制止经营者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文件的出台,对于仪器市场的专利保护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技术标准中包含的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专利。在国际、国内标准之中掌握标准必要专利,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参与市场竞争的高端形式。这些专利不仅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成果,也是企业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的关键因素。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指引》共六章二十二条,详细界定了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概念,提出了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行为分析原则以及相关市场界定思路,建立了事前事中监管规则。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善意谈判等行为指引和高风险行为预防,为广大经营者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行为遵循。

一、信息披露与善意谈判:确保公平合理的许可承诺 在仪器市场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并作出公平、合理且无歧视的许可承诺。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还能促进各方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从而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这种机制的建立,将有效防止专利权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

二、防止滥用禁令救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禁止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滥用禁令救济措施,如利用禁令压迫他人缴纳过高的许可费或提出不合理的许可要求。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将被视为企图垄断市场,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有助于遏制专利权人通过司法手段不当获取竞争优势,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三、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提升制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进一步增强反垄断监管执法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市场监管总局细化了相关制度规则,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将有助于规范和引导仪器行业的公平竞争,减少因制度模糊而产生的争议。同时,通过强化执法力度,可以更有效地打击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政策体系:营造有序透明的市场环境 政府应高度重视标准必要专利活动及相关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政策体系,营造一个有序透明的市场环境。这包括减少争议摩擦,促进市场化活动和司法纠纷处理的公平高效。通过建立健全的政策框架,可以为仪器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五、跨区域联合监管:推动公平公正执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管效果,建议建立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减少自由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此外,鼓励跨区域联合发布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创新联合监管模式,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技术挑战。

六、适应国际治理趋势:健全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体系 制定出台《指引》不仅有利于主动顺应国际治理趋势和产业发展大势,还有助于推动健全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体系。通过及时、准确、充分地释放我国政府统筹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可以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总之,《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发布为仪器市场的专利保护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通过实施上述措施,仪器市场可以更好地进行专利保护,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未来,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大,相信仪器市场将迎来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局面。

近日,市场监管局正式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预防和制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 …

中央计划26年制定一百项以上国家与行业标准 标准升级出新对仪器发展有哪些推动作用?

近日,中央宣布计划在2026年前制定一百项以上的国家与行业标准,这一举措将对仪器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制定和修订标准,可以显著提升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的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旨在通过标准创新驱动仪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动仪器行业向更高水平迈进,特别是在高端科学仪器领域,如高精度、高分辨、自动化、智能化等方向的发展。以下是详细报道: 为了推动锂电池产业的协同发展,并确保其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有效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国家锂电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该指南旨在通过加强全产业链的标准工作协调,完善标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从而为锂电池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 根据《建设指南》,到2026年的目标是制定超过100项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引领锂电池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这将使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同时增强标准在巩固行业优势地位方面的作用。此外,计划有超过1000家企业参与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推广,进一步突出标准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服务效果。在国际层面,目标是参与制定超过10项国际标准,以提高我国在世界锂电池标准领域的影响力。

标准升级更新对仪器发展有哪些好处 标准化能够促进仪器设备之间的互操作性和智能化水平的提升。例如,《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指出,数据标准化将改善仪器设备之间的互操作性,增强科研成果的拓展,并提升仪器设备的智能化水平。这有助于实现无缝的数据对接与共享,从而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标准提升行动还推动了仪器仪表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通过制修订更加严格、科学的标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同时,新标准的出台也意味着多个领域将迎来新机遇,如化工、石化、轻工、食品、电子、通信等领域。 此外,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还促进了仪器行业的国际化水平提升。例如,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强调加强绿色低碳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并推动中国标准海外应用和中外标准互认。这不仅提升了国内仪器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为世界市场提供了更多的合作机会。 总之,中央计划制定的一百项以上国家与行业标准将通过提升技术水平、促进互操作性、推动技术创新和国际化等多方面,为仪器行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推动仪器产业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方向迈进。

近日,中央宣布计划在2026年前制定一百项以上的国家与行业标准,这一举措将对仪器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制定和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项目的通知

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中国计量大学,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

为做好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编制工作,提高计划项目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开透明程度,现就征集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征集

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按归口领域分别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对征集到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计划项目。上述项目在技术委员会集体表决通过后,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填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和《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宣贯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

其他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制修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的建议,并填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4)。

二、处理程序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相关技术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征集到的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必要时由项目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证明材料或进行现场答辩;适时组织召开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协调会议,对领域交叉或有冲突的技术规范进行沟通协调。根据评估和协调结果研究确定并公开发布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未列入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的申报项目,将择优录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储备库。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积极组织申报项目。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紧贴产业、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计量监管需求,立足当前计量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发展的实际,通过调研论证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项目,进一步提升计量保障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生活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

(二)各技术委员会必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遴选项目,要结合历年计划项目完成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申报项目。对存有分歧的,应协调相关方取得一致后再行推荐。

(三)请各相关单位抓紧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筛选申报,相关材料于2024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到jlsglc@samr.gov.cn,纸质版寄送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联系人:计量司 徐炜 010-82261696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12日

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

9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涉及土壤、水质、空气监测等领域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9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土壤和沉积物 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 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银(Ag)、砷(As)、钡(Ba)、铍(Be)、铋(Bi)、镉(Cd)、铬(Cr)、钴(Co)、铜(Cu)、锂(Li)、锰(Mn)、钼(Mo)、镍(Ni)、锑(Sb)、锶(Sr)、铅(Pb)、铊(Tl)、钒(V)和锌(Zn)共 19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 0.1 g、消解后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19 种金属元素的方法检出限为 0.02 mg/kg~5 mg/kg,测定下限为 0.08 mg/kg~20 mg/kg,详见附录 A。
 
  方法原理:
 
  土壤或沉积物样品经消解后,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进行检测,根据元素的质谱图或特征离子进行定性,内标法定量。试样由载气带入雾化系统进行雾化后,以气溶胶形式进入等离子体的轴向通道,在高温和惰性气体中被充分蒸发、解离、原子化和电离,转化成带正电荷离子经离子采集系统进入质谱仪,质谱仪根据离子的质荷比进行分离并定性、定量分析。在一定浓度范围内,离子的质荷比所对应的信号响应值与其浓度成正比。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氨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的修订。《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首次发布于 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氨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删除了方法适用范围中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
 
  ——修改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以 N 计)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2 mg/L,测定下限为 0.08 mg/L。
 
  方法原理:
 
  样品中的氨氮由次溴酸盐氧化剂氧化成亚硝酸盐氮,再由盐酸乙醇催化转变成二氧化氮气体,用载气将产生的二氧化氮载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氨氮的浓度之间的关系符合朗伯-比尔定律。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总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的修订。《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首次发布于 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总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删除了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
 
  ——修改了方法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方法原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校准曲线的类型和建立、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试样的制备;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总氮(以 N 计)的测定。
 
  采用高温高压消解,取样量为 2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 0.20 mg/L;采用在线紫外消解,方法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 0.20 mg/L。
 
  方法原理:
 
  以碱性过硫酸钾为氧化剂,通过高温高压消解或在线紫外消解,将样品中的氮氧化成硝酸盐氮后,再经三氯化钛还原为一氧化氮,用载气将产生的一氧化氮载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总氮浓度之间的关系符合朗伯-比尔定律。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的修订。《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首次发布于 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硫化物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删除了方法适用范围中生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碱性除氧去离子水等内容;
 
  ——修改了试剂的配制、絮凝沉淀分离法、样品的采集与保存以及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硫化物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以S2-计)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5 mg/L,测定下限为 0.020 mg/L。
 
  方法原理:
 
  样品中的硫化物与乙酸锌溶液反应生成硫化锌沉淀,加入盐酸后生成硫化氢,用载气将产生的硫化氢载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硫化物的浓度之间的关系符合朗伯-比尔定律。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进样体积为 10 µ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最低检出浓度分别为 0.011 mg/L、0.017 mg/L。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 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试样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2 mg/m3、0.03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 0.08 mg/m3、0.12 m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试样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04 mg/m3、0.006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 0.016 mg/m3、0.024 mg/m3。详见附录 A。
 
  方法原理:
 
  气体样品中的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经水吸收后,用配备紫外检测器或二极管阵列检测器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分离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环境空气和废气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丁酯等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20 L,解吸体积为 1.0 ml,进样量为 1.0 μ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2 mg/m3,测定下限为 0.08 mg/m3;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的进样体积为 1.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1 mg/m3~2 mg/m3,测定下限为 4 mg/m3~8 mg/m3。详见附录 A。
 
  方法原理:
 
  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的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经活性炭采样管富集,二氯甲烷解吸后进样;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经气袋采集直接进样。气相色谱分离,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技术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的工作流程、仪器和设备、质量评估目标、评估区域及点位抽样、现场检查与比对、质量评估、评价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以紫外光度法等为原理的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的质量评估。
 
  《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的校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的操作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校准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浓度范围为 1 nmol/mol~500 nmol/mol。
 
  带有臭氧发生器的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
 
  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分为带有臭氧发生器或不带有臭氧发生器的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不带有臭氧发生器的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主要用于校准现场发生型传递标准,不能用于测定环境空气。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性能和功能要求如下:
 
  a) 测量范围在 0 nmol/mol~500 nmol/mol 内可调,最小显示单位≤1 nmol/mol;
 
  b) 臭氧浓度发生误差应符合 HJ 654 的要求;
 
  c) 仪器面板能够显示实时测定的臭氧浓度、所有校准参数(例如斜率、截距)、实时采样流量、吸收池内实时温度和压强、汞灯实时温度、紫外检测器实时光强等状态参数;
 
  d) 通过仪器面板操作能够修改臭氧紫外光度计的校准参数(例如斜率、截距);
 
  e) 温度和气压传感器可调整;
 
  f) 臭氧紫外光度计前端零点气或样品空气电磁阀可分别使用外部提供的零点气或样品空气;
 
  g) 实时测定的臭氧浓度可通过通讯线路实时传输至工业控制计算机。
 
  《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技术导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陆地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的基本参数和方法,指导生态遥感地面观测验证网络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陆地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工作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包括地面验证场(站)选址、验证样地样方布设、观测参数、观测方法、基础设施建设、遥感产品验证及验证精度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基于生态遥感及地面观测技术的全国及区域遥感产品验证、遥感监测等相关工作。
 
  以上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同时废止。
 
  上述9项标准的发布实施,丰富了监测标准供给,对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链接:仪表网 https://www.ybzhan.cn/news/detail/112975.htm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