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项目的通知

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中国计量大学,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

为做好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编制工作,提高计划项目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开透明程度,现就征集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征集

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按归口领域分别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对征集到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计划项目。上述项目在技术委员会集体表决通过后,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填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和《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宣贯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

其他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制修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的建议,并填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4)。

二、处理程序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相关技术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征集到的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必要时由项目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证明材料或进行现场答辩;适时组织召开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协调会议,对领域交叉或有冲突的技术规范进行沟通协调。根据评估和协调结果研究确定并公开发布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未列入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的申报项目,将择优录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储备库。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积极组织申报项目。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紧贴产业、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计量监管需求,立足当前计量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发展的实际,通过调研论证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项目,进一步提升计量保障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生活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

(二)各技术委员会必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遴选项目,要结合历年计划项目完成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申报项目。对存有分歧的,应协调相关方取得一致后再行推荐。

(三)请各相关单位抓紧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筛选申报,相关材料于2024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到jlsglc@samr.gov.cn,纸质版寄送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联系人:计量司 徐炜 010-82261696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12日

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

商用飞机专委会召开成品件测试技术研讨会

2023年12月1日,商用飞机专业委员会以成品件测试技术开发为契机,组织部分相关领域会员单位参加成品件测试技术研讨会,以此增加会员单位之间的凝聚力,促进各单位计量测试技术能力提升。

本次研讨会由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成品件测试技术研究室组织召开,专委会主任程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上海航空测控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黄蓝、上海御渡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于劲松等人员出席。

会上,成立了商用飞机成品件测试专家组,多位专家展开交流,对典型航空电子部件测试验证开发方案给予了详细指导,并提出测试设备的开发应符合适航规章要求、测试规程应涵盖测试条件与验收标准等相关建议。

此次研讨会的召开,增进了专委会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专家组的成立为商用飞机典型航空电子部件测试验证技术开发提供全方位服务,强有力地支撑了商用飞机成品件测试技术研究。

2023年12月1日,商用飞机专业委员会以成品件测试技术开发为契机,组织部分相关领域会员单位参加成品件测试技术 …

筚路蓝缕三十年,砥砺奋进谋发展——上海市计量协会成立30周年庆典座谈会圆满举办

2023年11月20日上午,桂箐路69号27幢6楼,呈现了一片洋洋喜气和融融暖意,主题为“筚路蓝缕三十年, 砥砺奋进谋发展”的上海市计量协会成立30周年庆典座谈会在隆重、朴实、热烈的氛围中举行。

上海市计量协会原会长沈思、原会长郑光辉,上海市经信委党委书记程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益洋、上海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处长刘占一,原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一级巡视员季晓烨,原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何建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党委书记陆敏,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院长张丽虹、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院长王虎,中国计量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晓冬、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会长邵力、上海市质量协会秘书长胡章喜,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处长李德宝,上海市计量行业相关领导、专家、老领导、老同志等嘉宾及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主任、子公司领导等40余人欢聚一堂,共同回顾协会的过往历程,共同见证协会的庆典活动,共同谋划协会的未来之路。庆典座谈会由上海市计量协会会长王路主持。

王路会长首先向前来参加座谈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表达感谢,并分别一一介绍与会领导和嘉宾。接下来,王会长在回顾协会发展历程中讲道:“1993年上海市计量协会初创之时,犹如一枝嫩苗冒霜坚强,滋润着计量事业之良田。30年来,在本市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各行各业的支持下,协会不断成长壮大,逐渐发展成为本市计量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不断迈上新的高峰。”

随后,王会长向协会的奠基人,首任会长沈思局长、继任会长郑光辉局长表示了崇高的敬意;向曾为协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历任主要领导以及长期支持协会发展的原市局分管计量工作的老领导表达崇高的敬意;向长期以来给予协会大力支持的中国计量协会的领导,市质量协会、市检测认证协会的领导,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的领导表达衷心感谢;向协会的各专委会、全体会员单位以及长期支持协会发展的各方朋友表示感谢。

在王路会长致辞之后,陈耀副会长宣读来自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主席温南·洛(Wynand Louw)为上海市计量协会成立30周年的特别题词及中国计量协会的贺信。此外,在协会30周年庆典之际,协会还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兄弟协会发来的20余份贺信,每一篇贺词的背后都是上海市计量人默默努力的身影,他们对计量工作的肯定,都是协会不断前行的动力。

听完贺信,与会嘉宾一起观看了主题为“风华正茂三十载,共筑计量未来跃”30周年汇报视频短片,汇报片后,协会秘书长杨凌辉对协会的计量传承和创新拓展做了进一步的详细介绍。

随后,协会副会长徐建平宣读感谢信,向关心和支持协会的老领导、老同志们表达诚挚的谢意。接下来,协会向老领导、老同志代表献花,祝愿他们生活愉快、健康长寿。

向老同志献花之后,两位老会长有感而发。沈思会长内心的感激之情油然而生,协会从5万块启动肇创之初,到逐步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内心感到无比欣慰,祝愿协会发展越来越红火。郑光辉会长发出六字感慨:欣慰、感恩、期盼,为协会立于全国省级计量协会之强林而欣慰;为上海各行各业对协会发展的支持心怀感恩;同时期盼计量文化能够不断传承,期盼协会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期盼协会未来不断开拓进取,借助上海高地,服务全国,走向世界。

两位老会长发表感慨之后,协会原副会长兼秘书长史子伟用三个“没想到”回顾了协会的发展历程及自己在协会的工作经历,并祝愿协会在三十而立之年,与时代同行,取得更辉煌的成就。随后,协会下属上海华东计量检测事务所的原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范旭东表示回到协会来感到无比的温暖与荣幸,自己内心始终与协会、与计量事业紧紧相连,祝愿协会突飞猛进,再创辉煌。

两位老同志发表感言之后,兄弟单位中国计量协会、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分别为协会30周年庆典送上祝福。中国计量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晓冬通过“祝贺、祝愿、祝福”发表感慨,并分别用“计量、上海、协会”三个词契合天时、地利、人和,为协会送上美好祝愿。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会长的邵力在为协会送上祝福的同时,表示希望未来与王路会长带领的计量协会携手同行,一起为计量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兄弟单位送完祝福,协会智库专家纷纷表态全力支持协会的发展。原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一级巡视员季晓烨提到,希望协会在今后发展过程中,能够引领行业在技术上有所突破,不断前行。上海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何建华谈到,希望协会创新发展,厚积薄发,未来创造出更加辉煌的成绩。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党委书记陆敏谈到,希望协会不断成长,祝福协会未来30年发展更上一层楼。

智库专家代表发言之后,上海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处长、二级调研员刘占一代表上海市民政局向计量协会成立30周年表示祝贺。随后,刘处长针对协会工作谈了三点想法:一是“坚定方向”。不忘协会成立时的初心,坚持党建引领,凝聚发展力量。二是“凸显职业”。坚持民主办会、依法治会,推动规范发展。三是“彰显专业”。发挥好计量专业优势,展现责任担当。最后,刘处长表示:市民政局将进一步为协会发展提供指导,给予更多的关心、帮助和支持,以推动协会的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益洋代表市局党组,就协会成立30周年向计量协会全体干部职工,表示热烈的祝贺。随后,王局长分别从政治维度、科技创新、世界经济、上海发展等多个维度谈了计量事业未来的发展与需求。接着,王局长针对协会工作提出三点希望:一是不忘初心、继往开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取得新作为。二是把握机遇、主动作为,服务城市数字化和绿色转型实现新突破。三是凝心聚力、再接再厉,发挥计量作用推动社会共治形成新格局。最后,王局长表示:市局党组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和关注市计量协会的建设。市局各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为协会发展争取政策、提供支持。市计量协会也要以成立30周年为契机,在更高的起点谋划事业发展,发挥好智库、专业委员会、专家和会员单位的作用,不断提升能力水平,向着一流计量专业社团组织不断迈进,努力推动上海计量在实施国家战略、支撑产业发展和建设人民城市中,发挥更大更好作用!

上海市经信委党委书记程鹏代表市经信工作党委、市经信委向市计量协会的全体会员表示热烈的祝贺。随后,程书记针对协会工作提出三点想法:第一,坚守“政府所需、企业所盼、协会所能”宗旨,进一步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第二,勇做奋进者和开拓者,进一步走好开拓创新之路。第三,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打造计量品牌的金名片。最后,程书记表示:市经信工作党委、市经信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协会的关心和支持。祝愿协会在新的征途上创造出更加璀璨的未来!

座谈会最后,王路会长表示:展望未来,上海市计量协会将肩负起协会发展的历史重任,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不断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坚持继续发挥计量专业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国家和上海市计量事业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以更加优异的成绩、更加丰硕的成果来回报社会。协会将继续按照和谐、合规、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办会理念,继续克服发展中面临的各种困难,为开创协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2023年11月20日上午,桂箐路69号27幢6楼,呈现了一片洋洋喜气和融融暖意,主题为“筚路蓝缕三十年, 砥 …

9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涉及土壤、水质、空气监测等领域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9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土壤和沉积物 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 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银(Ag)、砷(As)、钡(Ba)、铍(Be)、铋(Bi)、镉(Cd)、铬(Cr)、钴(Co)、铜(Cu)、锂(Li)、锰(Mn)、钼(Mo)、镍(Ni)、锑(Sb)、锶(Sr)、铅(Pb)、铊(Tl)、钒(V)和锌(Zn)共 19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 0.1 g、消解后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19 种金属元素的方法检出限为 0.02 mg/kg~5 mg/kg,测定下限为 0.08 mg/kg~20 mg/kg,详见附录 A。
 
  方法原理:
 
  土壤或沉积物样品经消解后,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进行检测,根据元素的质谱图或特征离子进行定性,内标法定量。试样由载气带入雾化系统进行雾化后,以气溶胶形式进入等离子体的轴向通道,在高温和惰性气体中被充分蒸发、解离、原子化和电离,转化成带正电荷离子经离子采集系统进入质谱仪,质谱仪根据离子的质荷比进行分离并定性、定量分析。在一定浓度范围内,离子的质荷比所对应的信号响应值与其浓度成正比。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氨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的修订。《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首次发布于 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氨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删除了方法适用范围中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
 
  ——修改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以 N 计)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2 mg/L,测定下限为 0.08 mg/L。
 
  方法原理:
 
  样品中的氨氮由次溴酸盐氧化剂氧化成亚硝酸盐氮,再由盐酸乙醇催化转变成二氧化氮气体,用载气将产生的二氧化氮载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氨氮的浓度之间的关系符合朗伯-比尔定律。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总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的修订。《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首次发布于 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总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删除了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
 
  ——修改了方法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方法原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校准曲线的类型和建立、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试样的制备;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总氮(以 N 计)的测定。
 
  采用高温高压消解,取样量为 2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 0.20 mg/L;采用在线紫外消解,方法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 0.20 mg/L。
 
  方法原理:
 
  以碱性过硫酸钾为氧化剂,通过高温高压消解或在线紫外消解,将样品中的氮氧化成硝酸盐氮后,再经三氯化钛还原为一氧化氮,用载气将产生的一氧化氮载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总氮浓度之间的关系符合朗伯-比尔定律。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的修订。《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首次发布于 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硫化物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删除了方法适用范围中生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碱性除氧去离子水等内容;
 
  ——修改了试剂的配制、絮凝沉淀分离法、样品的采集与保存以及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硫化物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以S2-计)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5 mg/L,测定下限为 0.020 mg/L。
 
  方法原理:
 
  样品中的硫化物与乙酸锌溶液反应生成硫化锌沉淀,加入盐酸后生成硫化氢,用载气将产生的硫化氢载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硫化物的浓度之间的关系符合朗伯-比尔定律。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进样体积为 10 µ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最低检出浓度分别为 0.011 mg/L、0.017 mg/L。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 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试样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2 mg/m3、0.03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 0.08 mg/m3、0.12 m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试样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04 mg/m3、0.006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 0.016 mg/m3、0.024 mg/m3。详见附录 A。
 
  方法原理:
 
  气体样品中的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经水吸收后,用配备紫外检测器或二极管阵列检测器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分离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环境空气和废气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丁酯等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20 L,解吸体积为 1.0 ml,进样量为 1.0 μ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2 mg/m3,测定下限为 0.08 mg/m3;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的进样体积为 1.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1 mg/m3~2 mg/m3,测定下限为 4 mg/m3~8 mg/m3。详见附录 A。
 
  方法原理:
 
  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的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经活性炭采样管富集,二氯甲烷解吸后进样;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经气袋采集直接进样。气相色谱分离,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技术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的工作流程、仪器和设备、质量评估目标、评估区域及点位抽样、现场检查与比对、质量评估、评价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以紫外光度法等为原理的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的质量评估。
 
  《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的校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的操作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校准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浓度范围为 1 nmol/mol~500 nmol/mol。
 
  带有臭氧发生器的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
 
  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分为带有臭氧发生器或不带有臭氧发生器的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不带有臭氧发生器的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主要用于校准现场发生型传递标准,不能用于测定环境空气。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性能和功能要求如下:
 
  a) 测量范围在 0 nmol/mol~500 nmol/mol 内可调,最小显示单位≤1 nmol/mol;
 
  b) 臭氧浓度发生误差应符合 HJ 654 的要求;
 
  c) 仪器面板能够显示实时测定的臭氧浓度、所有校准参数(例如斜率、截距)、实时采样流量、吸收池内实时温度和压强、汞灯实时温度、紫外检测器实时光强等状态参数;
 
  d) 通过仪器面板操作能够修改臭氧紫外光度计的校准参数(例如斜率、截距);
 
  e) 温度和气压传感器可调整;
 
  f) 臭氧紫外光度计前端零点气或样品空气电磁阀可分别使用外部提供的零点气或样品空气;
 
  g) 实时测定的臭氧浓度可通过通讯线路实时传输至工业控制计算机。
 
  《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技术导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陆地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的基本参数和方法,指导生态遥感地面观测验证网络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陆地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工作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包括地面验证场(站)选址、验证样地样方布设、观测参数、观测方法、基础设施建设、遥感产品验证及验证精度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基于生态遥感及地面观测技术的全国及区域遥感产品验证、遥感监测等相关工作。
 
  以上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同时废止。
 
  上述9项标准的发布实施,丰富了监测标准供给,对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链接:仪表网 https://www.ybzhan.cn/news/detail/112975.htm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 …

上海光机所在低电压驱动焦耳热界面蒸发方面取得进展

近期,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高功率激光元件技术与工程部吴卫平研究员和刘丰华副研究员团队,在新型介孔碳材料实现微观界面焦耳热蒸发方面取得进展,相关研究成果以“Electrically powered artificial black body for low-voltage high-speed interfacial evaporation”为题,发表在Journal of Materials Chemistry A上。

  太阳能是一种无污染、无二氧化碳排放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的利用有光热转换和光电转换两种方式。基于光热效应的界面蒸发是一项有别于传统方法的新技术,在应对全球气候问题和清洁能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基于光热的界面蒸发技术面临蒸发速率低,且难以实现紧凑化设计等瓶颈问题,严重阻碍了其推广和应用。

  研究人员在前期光热界面蒸发研究工作的基础上,采用体相导电介孔碳材料构筑了一种低成本、机械强度高的焦耳热蒸发装置,实现了低电压(1 V-9 V)驱动的高速率蒸汽产生速率(达98.7 kg m−2 h−1),其能量转换效率达到80%以上,并有望进一步提升。与基于传统80/20 CrNi电阻电热合金加热蒸发装置相比,蒸发速率与能耗发生了数量级变化。这主要是基于成型体相多孔碳材料内部丰富的分级介孔微纳结构、可调谐的化学表面特性及适宜可调的电导率等优势。由电场产生的焦耳热被限制在有限的空间内,通过介孔碳材料达到了微观限域控制效果,与碳材料内部的界面水实现了能量与蒸发的局域化匹配。该研究还研制并测试了一种低电压驱动的加热模块化装置,展示了利用太阳能电池、风能和潮汐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工业潜力和新的离网解决方案,将有助于分布式可再生绿色能源的应用拓展。

  本项研究证实了多孔碳材料在焦耳热作用下的微观表界面限域蒸发性能,获得了高的蒸汽转化速率和能量转换效率,具有可集成化、多物理场协同等特点,表明具有微纳尺度结构的体相介孔碳材料及其低电压焦耳热技术,在能量限域利用、海水淡化、矿物提取及蒸馏提纯等领域的应用前景。

  相关工作得到了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和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的支持。

  图1 基于体相多孔碳材料的微观限域界面蒸发。(a)基于光热及焦耳热原理太阳能利用实现稳定界面蒸发的概念图。体相多孔碳材料的(b,c)扫描电子显微镜(SEM)和透射电子显微镜(TEM)照片,(d,e)氮气吸脱附曲线和孔径分布。(f) 通过低电压驱动产生焦耳热实现高速率界面蒸发的原理示意图。(g) 微观限域作用下的水蒸发过程和机理示意图。

近期,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高功率激光元件技术与工程部吴卫平研究员和刘丰华副研究员团队,在新型介孔碳 …

沈阳自动化所在工业5G超可靠低时延通信方面研究取得新进展

近日,网络通信领域学术期刊IEEE Communications Magazine(中国科学院一区TOP期刊,IF:11.2)刊载了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工业5G团队的最新成果Towards Critical Industrial Wireless Control: Prototype Implementation and Experimental Evaluation on URLLC。

  5G超可靠低时延通信(URLLC)是5G的三大技术场景之一,其提供的毫秒级无线通信时延、99.999%可靠性的通信指标,被认为是支撑自动驾驶、工业自动化等关键业务的可行技术。但是,5G URLLC技术的大规模商用还有待进一步验证。为此,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工业5G团队在前期提出的现场级工业5G控制网络WIA-NR技术思想的基础上,搭建了软件定义的工业5G实验平台,支持开展各种类型的工业控制实验测试工作。

  该研究中,团队比较了Profinet等工业有线网络与URLLC等工业无线网络在速率、实时性、可靠性以及应用场景等方面的差别,分析了机器人遥操作的监督控制、单向开环控制和双向闭环控制等典型模式的通信需求,总结了基于5G URLLC的工业控制所面临的三方面挑战,包括异构工业网络互联的QoS保障、URLLC与工业协议的适配、基于URLLC的高精度控制等。

  针对上述挑战,团队设计了基于工业5G的无线空口协议栈和软件可定义的硬件架构,并开展了“人在回路”的机器人遥操作闭环反馈控制实验,评估了通信时延对控制透明性(Transparency)的影响。实验结果表明,研发的工业5G实验平台可以提供毫秒级通信时延和99.999%以上可靠性的通信指标,同时支持触感级无线遥操作,其透明性与有线遥操作近似。

基于二端口网络的“人在回路”机器人遥操作分析

端到端通信时延与控制透明性实验结果

  沈阳自动化所工业5G团队聚焦5G与工业制造技术的融合创新研究,近年来在工业5G的协议设计、异构协议适配、标准制定和系统验证方面取得了进展,成果先后发表于IEEE Network,Engineering(中国工程院院刊)等学术期刊。

  该研究成果得到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辽宁省科技计划、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项目的支持。(工业控制网络与系统研究室)

近日,网络通信领域学术期刊IEEE Communications Magazine(中国科学院一区TOP期刊, …

全国首张数据中心碳计量审核证书在深圳颁发

12月1日,第39届亚太计量规划组织大会国际研讨会在深圳举行,近500名专家学者代表参加会议。

在计量应对气候变化研讨会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发布了自主研发的碳排放双控管理平台,并凭借其参建的中国证券南方信息中心项目荣获全国首张数据中心碳计量审核证书。

据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文江涛介绍,中国证券南方信息中心项目深度融合双碳+BIM模型,聚焦园区场景,打造基于BIM数模驱动的“碳计量、碳优化、碳交易”数字化解决方案,项目平台开发紧紧围绕感碳、算碳、降碳三大能力,精确评估建筑设计、能源和能效分析,推动项目向净零碳、零碳方向进化。

据悉,数据中心碳计量审核证书是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依据所编制的《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数据中心》技术规范,对数据中心的碳排放计量体系进行审核,确认数据中心碳排放计量人员、碳排放相关仪器仪表、碳排放管理平台及对碳排放数据的收集及利用满足上述规范要求的证明。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测量中心武彤表示:“数据中心碳计量审核要求数据中心对碳排放进行精准计量,有利于提升数据中心对碳排放的管理能力,促进数据中心精准节能减碳,进而为数据中心行业实现碳中和做出贡献。”

12月1日,第39届亚太计量规划组织大会国际研讨会在深圳举行,近500名专家学者代表参加会议。 在计量应对气候 …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三)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

(五)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八)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符合相关特殊要求。

第三章  评审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3)。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

(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

(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

(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

(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4)。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